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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与期限?

2018-12-30 22:30:43 浏览量:29次

  离婚律师网强调,父母离婚后,双方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期限限制的,当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该义务一般也就随之消灭。民法上所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年满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期限可以由父母双方自己约定,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支付期限一般确定如下:(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则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 尚在校就读的;③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抚养费的支付办法也可由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则抚养费可按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定期支付,或按半年或一年定期支付,都应明确定期给付的具体时间,以便于执行。如果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亦可一次性支付。对于涉外及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居住我国境外的,双方一般宜约定一次性支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抚养费一般也都作一次性支付的处理,以避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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