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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复婚后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023-05-04 15:04:24 浏览量:73次

一对夫妻离婚后因男方没有住的地方,两人还是住在一起,一段时间后两人想旧情复燃,就复了婚,但是复婚后两人再次离婚。分分合合的感情和婚姻,也引起了两人对房产分割的纠纷。宁波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如果在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的,离婚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某因感情不合与妻子黄某协商离婚。为使妻子黄某同意离婚,张某作出很大让步,同意把婚后购买的房产分归黄某所有,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房产过户至黄某名下。由于张某找不到住房,离婚后两人仍住在该房子内。后来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两人感情再度破裂,黄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两人因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张某诉称:房产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全给黄某并非出于自愿。虽然离过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房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变化,应将该房产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应分得该房产的一半。黄某辩称:该房产是她的婚前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黄某离婚时把房产分给黄某并过户至黄某名下,该房产已全部归黄某所有。后两人虽又复婚,但该房产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依《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因两人复婚后并没有把该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复婚后再离婚,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遂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张某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

宁波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登记制度,即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复婚,都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实现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形成或者变更。除非有登记错误等法定事由,否则登记后不得撤销。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后婚姻解除,因此在离婚后至复婚前期间,也属于婚前。因此本案中张某与黄某第一次离婚后,房产归黄某所有,因此在复婚后该房产系黄某的个人财产,第二次离婚后,张某不得就该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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