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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下落不明,应该如何离婚?

2018-12-30 21:30:14 浏览量:46次

  在现代社会,由于小三、小四的婚外情,导致配偶下落不明的现象数不胜数,那么,如果配偶故意失踪,来个下落不明,该怎么办呢?

  《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而《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综合两个条文,是不是说配偶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离婚的,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立法本意,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婚姻法》囊括了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规定,用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关系已经恶化,矛盾尖锐,仅一方下落不明,配偶一方则无法提起离婚,则必然倒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

  离婚律师指出,为了解决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经过当事人的申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被告。另据《民事诉讼法》处84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公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然,法院在审理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时,必须严加把关。除了在送达程序上尽量审慎,尽可能采用被告能够知晓的方式送达,确实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此外,在实体部分审理时,对于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不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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