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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后可以反悔吗?

2019-01-11 21:11:21 浏览量:29次

今天,北京离婚律师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后因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而引发的案件。案情大致是:付女士(化名,原告抚养人)与陈先生(化名,被告)于2014年1月在东城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除了约定女儿小芳由付女士抚养外还约定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位于东直门附近的房产归女儿小芳(化名,原告)所有,双方应于离婚后60日内共同为小芳办理过户手续。然而,离婚后被告陈先生却反悔,以该约定属于房产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赠与合同未生效,可以随时撤销为由拒绝为小芳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反复交涉无效后,付女士作为小芳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北京离婚律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该案,北京离婚律师认为被告陈先生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理由是: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之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综合考虑和协商的结果,其中的离婚财产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约定,与其他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双方解除身份关系时所附的条件,所以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除非具有法定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被告陈先生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具有可以撤销该赠与的合法理由,故其拒绝为女儿小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

该案经过二次庭审后,法院于今天终于宣判,判决书全部采纳了北京离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陈先生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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