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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如何认定?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2019-07-16 16:16:34 浏览量:41次

周明是我朋友,他们一家以前在杭州市,当时因为他妈单位搞建设强制拆迁,他们家分到了他妈单位一套房子作为补偿。当时办理的是集体房产证,房主是他妈。后来他们一家迁到深圳,房子就给他外公免费居住。后来他外公在没征得他妈同意的情况下,单独为这处房产办理了房产证,用的是他外公的名字。现他外公已去世,房产证在他舅舅手上。他外婆还在世。周明现在想要回这套房子,但是他舅舅不愿意,说:除非房产一人一半,否则不会交出房产证。现请问:1周明是否能要回这套房子?2如果起诉到法院,周明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胜诉?

解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我国关于房地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公示要件的,即以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地产的所有人。

所以,外公依法办理了房产登记,则该房产就属于外公所有。对该房的处理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于周明的母亲为该房产所付的所有费用可以作为其合法债权而主张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当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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