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要13岁小女孩立遗嘱 将祖宅留给刚出生弟弟
2019-07-16 16:16:15 浏览量:63次
一处清末民初建造,位于南京新街口的祖屋;一句“祖屋不能落入外人之手”的祖训。祖上留下的这两样东西,让南京的老彭一家最近颇伤脑筋。因为现在祖屋登记在只有13岁的女儿小凤名下,家人寻思女孩终究要嫁人,而留住房子不落外人手,所以一家人就想把房产过户到今年刚出生的儿子小龙名下。可问题来了,现在过户税费高,怎么办?彭家决定让13岁的小凤现在立遗嘱,把名下的这处祖宅“留给”尚在襁褓中的弟弟。
故事背景
祖屋和祖训
南京小女孩小凤(化名)今年才13岁,不过她名下有一套位于新街口的“祖屋”。房子是清末民初建筑,上下两层楼,面积还不小。小凤的父亲老彭(化名)的爷爷去世时曾留下遗训:这套祖屋,将来不能落到外姓人手里。
先解释一下两个疑问
1 祖屋怎么会登记在小女孩名下?这里也有一个挺曲折的故事
几年前,小凤的妈妈和爸爸老彭结婚十多年了,小凤也上了小学。但是,小凤的妈妈对于这段婚姻没有安全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小凤的妈妈逼她爸爸老彭把祖屋的房产证上加一个自己的名字,否则就要离婚。当时为了这个事,全家上下闹得鸡犬不宁,因为有“祖屋不能落入外姓人之手”的祖训,经过家人商定,最终小凤的奶奶把祖屋的房产过户到小凤名下,当时小凤只有10岁,但是不管怎么说她是彭家人。而小凤妈妈作为监护人,可以帮助小凤处置房产,也算是有了保障。
2 现在为什么又要让房产易主呢?原因简单,因为彭家有了儿子
房产证更名没有能挽救老彭夫妇的婚姻,两人后来还是离了婚,小凤随爸爸。
去年老彭再婚,今年年初,老彭的第二任妻子为老彭生下一个儿子,起名小龙(化名)。
根据房屋不能落到外人手的祖训,在儿子降生之后,房屋的归属又出了问题,家里人考虑到将来小凤要出嫁,如果房屋在小凤名下,这个房子早晚落到别人手里。为了不违背祖训,大家一致商定,要把祖屋过户到还在襁褓中的小龙名下。
为什么让孩子立遗嘱>>>
用遗嘱处理房产继承为的是避税 正常过户要交几万税,继承只要掏200块
小凤要把房子过户给弟弟,对于13岁的她来说是无所谓,因为她太小,反正大人想怎么办她也不会有意见。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不管是赠与过户,还是买卖过户,都要给国家上税,最少也要交房产价值的3%。小凤家这套祖宅,是清末民初的建筑,上下2层楼,经历了多年变迁后,面积也不小,按照现在的行市要过户,可能要上几万甚至十几万的税。这个对于老彭家人来说,代价太大,因为毕竟是自己家里的房产证换个名字而已。
有没有又省钱又能顺利过户的合法途径呢?就在老彭一家愁眉不展之际,一个朋友给老彭支招:你干嘛不让你女儿写个遗嘱继承呢?让小凤写自己去世后,这个祖屋完全由弟弟继承,如遇拆迁等不可抗力,房屋所有权也是由小龙做主。小龙和小凤相差十几岁,将来继承姐姐名下的祖屋,只需要掏200块小钱就行了。听完朋友的支招,老彭一家大喜过望,昨天一家人带着小龙小凤,来到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准备让13岁的小凤立下遗嘱,把名下的祖屋将来交给弟弟小龙继承。
这么做真的行得通吗>>>
公证处泼凉水:如此遗嘱违法 小凤爸说,等小凤成年后再说
13岁的小女孩办理遗嘱公证,老彭家的做法让秦淮区公证处的公证员也吓了一跳,但是等老彭申诉过家里的情况,公证员告诉老彭,他的这种做法违背《民法》,是不可以立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小孩取得房产,父母可以代为办理接收、接受赠与;但是法定代理人,不可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代为赠与资产,以及帮监护人订立遗嘱。所以,这个遗嘱继承根本不能办。
公证员这么一说,老彭一家真好像被一盆冷水从头浇到脚。随后老彭又向公证员咨询,小凤18岁之后,是否可以自己来立这个遗嘱。而公证员劝告老彭,最好不要这么做,因为几年甚至十几年后,谁也不知道房产的政策会怎么变,不要为了省点税费,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听完公证员的劝解,老彭表示接受,说今后女儿也许会找个入赘女婿,不一定祖屋就落入外姓人手里,什么事等女儿小凤18岁之后再说。
专家解说>>>
即便可以立遗嘱过户,风险也很大
南京市公证处王芃主任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老彭家用遗嘱继承的方式来省钱,不可取。首先,13岁的小凤立遗嘱违反民法通则不能办;其次,即使小凤18岁了,立遗嘱过户,风险也太大。因为遗嘱继承,要立遗嘱人去世才能继承,以我国现在的卫生医疗条件,女性平均寿命是80多岁,如果小凤长寿,小龙要等到头发花白估计也继承不了房屋;再有,如果出现意外,小龙在小凤之前去世,那么又涉及遗嘱修改,到时候继承人的选取也会出现纠纷。
如果小凤家一定要将此房产过户,王芃建议,小凤家最好采用买卖过户的方式,这样看起来要缴纳总共8%的各项税费,但是为今后省掉了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