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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抢孩子”怎么办?

2019-09-29 23:29:30 浏览量:56次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争夺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常常演变为一方转移或藏匿未成年子女,那么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对转移或藏匿成年子女行为的一方,是怎么应对的呢?

关于一方争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由法院作出裁决责令其停止该行为。若行为一方当事人拒不中止该行为,法院能够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或拘留。当事人因下列情况请求行为保全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责令对方终止行动:
(1)因遭家庭暴力或许面临家庭暴力,实际风险的;
(2对方当事人想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决。

原告在法院作出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款的要求后,成心不照实告知被告下落及联系方法的,公民法院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予以、拘留。当事人在公民法院作出本指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裁决后,拒不中止争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公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予以罚款拘留。

当事人在公民法院作出本指引第40条第二款的要求后,回绝申报,或许成心不照实申报财产的,公民法院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予以罚款拘留,未成年人坐正不时的,不得适用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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