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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抢孩子为获抚养权,未获法院支持

2020-10-03 08:03:40 浏览量:75次

一对离婚在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对此不满,将孩子从女方处抢走,然后上诉,要求法院改判,但最终也是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宁波离婚律师指出,要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必须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的途径,极端的途径不仅不能帮助获得抚养权,还会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张某与李甲2009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李乙,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张某于2012年12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诉要求与李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李乙一直随张某生活,2013年9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李乙由张某抚养。判决送达后,李甲将李乙从张某处抢走。随后李甲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婚生子由李甲抚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0月张某与李甲分居至原审判决送达后,李乙一直单独随张某生活,在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判决李乙随张某生活并无不当。虽然李乙现随李甲生活,但该事实系原审判决送达后,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李甲将李乙带走所致,李甲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欠妥,其据此要求改判李乙随其生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离婚律师表示:李甲将孩子从张某处抢走,以此来要求法院改判孩子归自己抚养,这样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是对法律的挑衅,也是对孩子的不负责,因为法院的判决肯定是对孩子今后怎么抚养最好的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宁波婚姻律师提示:父母离婚后,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的子女,主要是以如何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是考虑全面和权衡利弊的,李甲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极端的手段来要求法院改判孩子的抚养权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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